燃气管道阻火器用GB13347-92的方法来检测,试验介质使用城市燃气是严格的。GB13347-92对管道阻火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密封性和外壳强度的水压试验和阻火性能试验)、检验规程、标志、包装、运输、贮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图1是试验装置示意图。
该装置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由D、E、G、H、L组成的试验激波管;(2)由A、F组成的点火系统;(3)配气系统B;(4)由C、I、K组成的火焰速度测量系统。
检测主要程序如下:
1、将试验介质与空气按规定的混合比置入专用的混气罐内,充分混合均匀后待用;
2、将试验管抽真空,放入预混气;
3、点燃预混气;对进入阻火器前的火焰速度进行测量;
4、观测阻火器是否阻火(仪器监测);
5、连续、重复上述试验,进行数据记录。
国际规定:阻爆燃(爆轰)型阻火器必须连续经受13次阻爆燃(爆轰)试验,每次必须完全阻止亚音速(超音速)火焰通过为合格。这里仅给定了一个范围和原则。在实际测试中,应当首先明确设计要求的阻火速度,这个阻火速度值即为安全阻火速度。实际上阻火器的极限阻火速度应比这个值高出约30%,即取安全系数约1.3左右,以安全阻火速度为标准,按上述程序连续进行13次试验,均阻火成功,无一失败,并且每次试验的火焰速度均大于或等于安全阻火速度的设计值,则这个阻火器的阻火性能视为合格。若连续十三次试验中,有一次或几次的火焰速度低于上述值,则应补做试验,否则安全阻火速度值应降低到13次试验中火焰速度最低的那一次。若连续十三次试验中有一次阻火失败,则即认为阻火器不合格。安全阻火速度值是亚音速的,则阻火器属阻爆燃型,安全限火速度值是超音速的,则阻火器属阻爆轰型。若试验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的问题,中途停止试验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则试验应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改进前的试验数据一律作废,不能将改进前后的试验数据合并计算在13次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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