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本技术协议适用于我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拟对页岩炼化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的泵入口过滤器。
1.2本技术协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卖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协议和相关国标、国内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执行本技术协议卖方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
1.4本技术协议书经买方和卖方双方共同确认和签字后做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在合同签订后,买方有权因规范、标准、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一些补充和修改要求。
1.6买方购买的过滤器主要用于加氢裂化、催化裂解装置的GC1、GC2级压力管道上。
二、技术条件
1、管道过滤器的生产制造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管道过滤器的详细制造过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5月8日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0001-2009的相关规定执行。
3、管道过滤器的制造及其壳体材料严格按照规格表中提供的标准执行。
4、制造管道过滤器用三通为无缝管件,三通的制造及其检验满足SH/T3408-2012标准的要求;制造过滤器用法兰按照规格表中提供的标准执行
5、制造过滤器用螺柱材质为35CrMoA,螺母材质为30CrMo;法兰盖密封到货时安装临时垫片,正式垫片为金属缠绕垫片(带内外环),材质为304,随过滤器一起到货(194片)。过滤器滤筒与滤网材质304。
6、每台管道过滤器要有编号且与过滤器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编号一一对应,每台过滤器要有单独的质量证明文件;壳体材料标准为GB/T9948-2006的过滤器要有特殊标记。
7、管道过滤器生产单位生产的过滤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且随过滤器提供齐全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8、卖方应接受买方对管道过滤器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买方如发现问题,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进行整改。
9、管道过滤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过滤器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管道过滤器的质量证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a、制造厂名称;b、制造厂技术(质量)检验部门公章;c、质量检验员的代号及检验日期;d、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材料。
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用于制造过滤器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附在过滤器质量证明文件后。
10、该批过滤器是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管道上,必须对该批过滤器进行气密试验。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验收
1、过滤器在买方现场有质量问题,卖方应在8小时内给予回复。
2、在生产期间,如发现过滤器质量不合格,卖方无条件更换,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现场验收:过滤器到现场后,卖方派人与买方共同开箱验收,验收不合格,需在48小时内更换合格产品。二次以上验收不合格,解除合同。
4、过滤器安装后,买方进行水压试验和泄漏性试验,在试验过程中发现过滤器质量问题,卖方无条件更换,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5、过滤器材料本身的化学成分不符合标准要求以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对卖方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
6、质保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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